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逗狗时被禁养烈性犬咬伤,其主人能否以“他人未经允许逗狗”主张减轻责任?9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期,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饲养的禁养烈性犬咬伤了逗狗的原告,法院支持原告的赔偿诉求。
被告李某在其经营的茶饮店内饲养了一只秋田犬,事发时用绳栓在店内。原告文某经过店门口时,蹲下逗狗,被咬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辩称,原告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径行逗狗,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茶饮店逗玩秋田犬被咬伤,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径行逗狗,具有一定过失,但被告饲养的秋田犬属于《成都市禁养22种烈性犬》规定的品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进行过失相抵减轻饲养人责任。遂支持原告,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6364元。
近年来,随着饲养动物的人群增多,饲养动物特别是犬类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相应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增多。在禁养烈性犬伤人引发的侵权案件中,依法适用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得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法官提示,要依法依规饲养动物,认真履行饲养人法律义务。广大爱狗人士要提高人身安全保护意识,不要因逗狗而忽视潜在的人身伤害风险;也提醒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规定,不得饲养禁养的危险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