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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犬攻击致死 律师:涉案犬只未办相关证件饲养人被刑拘或面临从重处罚 被害者家属亦可索要民事赔偿

信息来源:aooqoo.com   时间: 2025-07-26  浏览次数:107

  近日,河北邯郸一少年被犬攻击致死引发网友热议,警方通报称犯罪嫌疑人范某(涉案犬只的主人)已被刑事拘留,涉案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有律师表示,涉案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饲养人或面临从重处罚,被害人亲属亦可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或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河北邯郸峰峰矿区彭城镇一少年被犬攻击致死

  近日,网传河北邯郸峰峰矿区一男孩失联后被大型犬咬死。据男孩家属发布的寻人启事,男孩于1月20日下午两点左右在一家超市附近走失。1月26日,一位自称是男孩大娘的女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孩子是在单亲家庭长大的,平时也一直是由奶奶带,现在孩子已去世。”据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政法委员会消息,2022年1月26日,网上传播“峰峰矿区彭城镇一少年被犬攻击致死”的消息。经初步核实,1月23日公安机关在彭城镇一处厂院内发现一具尸体,疑似被犬只攻击致死,死者系彭城镇11岁少年李某。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对此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案件,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传唤到案,肇事犬只已被妥善控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另据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分局1月27日消息,“峰峰矿区彭城镇一少年被犬攻击致死”事件发生后,峰峰矿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1月26日,分局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查,于当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涉案犬只的主人)刑事拘留,涉案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犬只伤人事件频发 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均受到处罚

  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多发,据此前媒体报道,2021年9月20日,河南安阳一位八旬老人在小区遛弯时被两条大型犬咬伤。物业提供的小区监控视频显示,狭窄的小区道路上,两条黑色高大的贵宾犬扑到老人身上,老人仓皇之中挣脱。受伤老人耿女士家属提供的照片显示,老人背部被抓伤,腰部有被咬痕迹。2021年11月19日晚,河南安阳“狗咬伤老人”事件中狗主人王某登门向受伤老人道歉,2021年11月23日,河南安阳通报了对涉“狗咬人”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通报指出,安阳市委、市政府责令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四个单位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此前,据山东聊城莘县公安局2021年 8 月 24 日通报,2021 年 8 月 23 日 19 时 56 分,莘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其子在城乡结合部的百农市场内被狗咬伤。接警后,莘县公安局莘亭派出所立即赶往现场依法调查处置,第一时间组织将受伤的孩子送往医院救治,并当场控制了肇事犬只。随即,莘县公安局组织深入开展调查,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对肇事犬只的主人孟某依法采取措施。

  另据媒体报道,2021年8月10日,江西南昌警方通报了一起犬只伤人案件:2021年7月25日,市民万某报警称被某物流公司的一只未拴绳的犬只咬伤,警方依法对该物流公司负责人处以处罚。

  犬只伤人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也因此引发不少侵权官司。北青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犬只”等作为关键词检索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情况发现,全国各省份均有因饲养犬只伤人引发的案件。

  2022年1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根据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家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的杨某在被方某某饲养的哈士奇咬伤。哈士奇犬虽被铁链拴住,但案发时方某某饲养犬只的位置在其家门口公共道路上,拴养所用铁链长度也过长,未能有效限制犬只活动范围,未进行犬只登记,也未给犬只戴嘴套,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因此,方某某应对其饲养的哈士奇犬咬伤杨某的损害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

  鉴于方某某饲养的哈士奇犬已被拴住的事实,杨某在有监护人看管的情况下仍靠近该犬只,亦存在重大过失,可以酌情减轻方某某的责任,故法院最终认定方某某对杨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律师:被害人亲属可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或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针对犬只伤人事件,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分析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出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因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由此导致的损害都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已经预见到动物在发情期或者属于性情猛烈的品种管理不善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结果,仍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例如或安排人员看守用绳子拴着的情况下,由于所饲养的烈犬窜出将儿童反复撕咬致其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受到刑事制裁,被害人亲属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或单独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而如果新闻事件中的孩子李某是玩闹翻进饲养大型犬只的厂房的话,孩子的监护人也需要负责任。

  宋律师还提到,流浪犬在一定程度上会被爱狗人士定期投喂,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由于不可控性及狗散养好斗的天性,势必也会给公共环境带来潜在危险,而长期且固定的投喂流浪动物行为是肯定要受法律规范调整的。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根据投喂流浪动物的危险影响以及该影响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的司法判断。

  对于警方通报中提及的“涉案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宋律师称,从饲养人的客观行为上来推断,相应的职能部门如命令规定饲养人应办理相应证件,那肯定是要对已经办理证件的相关方进行集中的管控、管理,比如定期巡查等。而饲养人如果未对涉案犬只办理相关证件,至少证明饲养人主观上是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那由此导致的社会危害性,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应对其从重处罚。

  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害人方其实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已尽到像竖立“院内有烈犬,请勿入内”等警示牌等管理和提醒注意义务,或能够证明被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可以减轻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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