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鲁中晨报
近日,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划定张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张店区实际,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根据通告要求,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张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为:全市功能区调整优化后,现为张店区管理的西至滨博高速公路、北至济青高速公路、东至东四路、南至海岱大道(马南路)区域(分布图及坐标见附图、附表)。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通告要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自通告实施之日起,本区管理区域内原禁养区相关文件同时废止。通告发布后,国家和地方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徐晓会 通讯员 王业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