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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违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aooqoo.com   时间: 2024-12-15  浏览次数:99

  从2022年3月1日开始

  将有一大批新规正式实施

  涉及等方面个人金融、医疗、民事诉讼、规范养犬

  这些新规将如何影响你我生活呢

  一起来看看

  ↓↓↓

  禁止个人收款码用于经营等商业用途

  3月1日起,个人收款码禁止用于经营性服务及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也就是说,停止个人收款二维码用于商业收款。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将实现全国互认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3月起民事诉讼可在线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3月1日起,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规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

  新版《医师法》实施

  新版《医师法》将于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其中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这部法律共计7章67条,将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2021年度个税汇算

  从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湖北:实施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

  3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并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湖北:大学生申报创业扶持

  湖北省2022年度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启动,毕业5年内,在湖北省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在3月1日至5月10日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受到5万元至5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

  湖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将明令禁止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于3月1日起施行,就规范养犬等动物防疫领域作出规定。

  条例规范养犬行为,明确规定: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条例规定,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弃养、流浪、无主、没收的犬和猫的收容、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遗弃饲养的犬只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点,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具虚假狂犬病免疫证明和使用假、劣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条例还对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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