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我们国家对于环境保护非常重视,划定了越来越多的禁止养殖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很多当事人的养殖场因此需要关闭或者搬离,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应当如何救济呢?
法律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禽畜养殖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中征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再1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释明: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禽畜养殖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划定为禁养区之前已开始经营养殖场所,行政主体应给予行政相对人公平合理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处罚,该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综上,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为禁养区之前已经开始经营的养殖场,因划定为禁养区需要关闭或者搬离的,是可以依法主张合理的补偿的。
中征律师提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划定禁养区时,会作出相关专项整治方案,该方案中会有具体奖补标准。因此,在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需要专业的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上述材料并制定维权方案,当事人切勿自行协商过低的补偿,以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王 娜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法律硕士,法学基础扎实。从业以来,一直办理征地拆迁类型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着潜心务实的办案精神,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